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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专业对照表
2024-12-17 作者: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 阅读量:

  54、发包人㊣同承包人仅就欠付工程款约定了违约金,承包人是否还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之外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双务有偿合同,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当事人之间对所欠付工程价款约定支付利息往往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该规定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利息问题争议的处理,应为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时适用。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已经约定逾期支付工程价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方式,则应优先适用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在承担利息之外还应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则承包人在请求发包人承担约定之违约责任的同时还请求支付相应约定利息的,应当丛其约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

  如果当事人仅就欠付工程价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而未额外约定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则此时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即为承担了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权请求发包人额外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55、第一巡回法庭:受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部分区域开发经营权的受让方是否应与转让方对㊣整个项目的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没有充分证据证明A房地产公司和B公司有就项目A、B区分别与承包人进行结算的意思表示,应认定该广场工程作为一个整体发包和进行结算,B公司应当对整个项目㊣的工程欠款与A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处理也有利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

  认定连带责任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协议书》明确约定B公司仅对项目B区负责,C公司对该情况知晓,故C公司无权向B贸易公司主张项目A区的工程欠款。而何某的权利不应大于其前手C公司,故即使其不知悉㊣《协议书》的㊣内容,其亦无权向B公司主张项目A区的工程欠款。因此,B贸易公司不应对整个项目的工程欠款与A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房地产公司和B公司应分别对项目A区和B区的工程欠款承担清偿责任。

  56、如何理解和把握《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2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一般建设工程是指、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工程项目招标的重要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通过招标程序发包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据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实践中,当事人之间签订并实际履行㊣的工程施工合同与上述招投标文件、中标文件在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方面并不一致,有的施工合同还进行了备案,就出现所谓的“黑白合同”“阴阳合同”现象。无论当事人之间签订并履行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否经过备案,如果与前述招投标文件、中标文件关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方面内容不一致,当事人之间就工程价款的结算产生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但是,不能认为违背了招投标文✅件、中标文件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就当然无效,只有就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不一致的,才可能导致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其他有关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等即使不一致的,也不必然导致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级建造师专业对照表。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方面对㊣招投标文件、中标文件内容进行了非实质性变更的,也不必然导致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于非实质性变更的把握,应当考虑具体变更的内容、外部客观情况当事人的主观意思等综合因素。另外,工程中标后,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招投㊣标活动中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按照中标通知书签订并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与对方重新㊣协商达成的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有效。

  《司法解释(一)》只规定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进行效力补正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没有允许进行效力补正。故而,对于可以进行效力补正的合同应当限定在这一规定的情形之下不应再扩大合同效力补正的范围。

  《司法解释(一)》规定中已经明确补正时间放宽到建设工程竣工前,在审判实践当中,应当严格把握这一时间限制。建设工程竣工,一般指工程施工完㊣毕,承包人将工程竣工的相关资料提交给发包人,监理公司对承包人工程竣工的事实予以认可,并将建设工程实际交付发包人。这里的建设工程竣工时间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是不同的概念,建设工程竣工时间指工程施工完毕的时间,而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是工程竣工之后,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工程的时间。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如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但承包人因发包人没有全额支付工程款等因素,出于将工程作为发包人支付款项的抵押或者主张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考虑,没有将已经实际竣工的工程实际交付发包人,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已经实际竣工,可以认定工程竣工的事实,并依据竣工的事实对竣工时间作出认定。而对于因合同解除等原因导致工程未施工完毕,一般应以承㊣包人停止建设,将工程实际交付发包人之时,承包人是否取得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事实基础。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4月第一版。

  58、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没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可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点

  双方当事人未✅就工程交付达成一致意见,就未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可以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点。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以建设工程折价、拍卖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本质上是债权实现的优先权。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强制执行并不必然妨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案外人不能以其对被执行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要求停止执行,而应当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优先受偿主张。若案外人提出的优先受偿主张未获支持,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2条的规定,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能主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能否排除执行的问题,确权只是排除执行的附带功能,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的实体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制造,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不能单独针对案外人的确㊣权请求作出确权判项。

  三、执行异议之诉的实质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应围绕“执行标的✅的异议”进行审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已经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又提出执行行为、执行程序违法的主张,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其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申请执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承包人请求对上述两部分款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1、参考案例: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工程盘有争议目未验收的,是否可㊣以按照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就局“工程编定的工程量进行认定——三亚某实业公司诉朝阳某工程公司、海南某渔政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最终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案涉工程已由唯一施工人实际施工完毕并通过分包人移交给了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对工程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没有验收结算的,可以根据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工程确定的工程量进行认定。

  关于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朝阳某工程公司与三亚某实业公司签订《崖滩补砂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案涉分包工程全部转包给三亚某实业公司施工,属干讳法㊣转包的情形,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由三亚某实业公司施工完毕,并由朝阳某工程公司移㊣交给某案外人公司。三亚某实业公司依据与朝阳某工程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及其履行情况请求朝阳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朝阳某工程公司✅接受了✅三亚某实业公司移交的工程,且已移交给总承㊣包人,应视为工程经过了竣工验收且质量符合约定,朝阳某工程公司又以未经竣工验收为由主张权利,不应获得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三亚某实业公司有权请求朝阳某工程㊣公司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无不当。朝阳某工程公司关于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工程量计算。如前所述,案涉分包工程已施工完毕并移交给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向朝阳某工程公司支付了进度款,三亚某实业公司请求朝阳某工程公司支付进度款的条件已经成就。三亚某实业公司与朝阳某工程公司就施工工程量不能达成一致,因朝阳某工程公司向总承包人移交的案涉分包工程完全由三亚某实业公司施工完成,朝阳某工程公司与总承包人确认了实际工程量为51万立方米,原审支持三亚某实业公司的主张并无不当,朝阳某工程公司申请再审没有充分的证据✅推翻原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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